案例:
小袁是洪山區一家物業公司的保安,受指派到一個大型單位的大院工作。2007年12月18日,小袁值夜班至凌晨一時左右,發現有人竄入大院,鬼鬼祟祟形跡可疑。小袁于是起身盤查,來人經不住盤查,準備溜走,小袁扭住其不放,被來人拖出院門外,摔倒在馬路邊,昏迷不醒。后來,小袁被第二天上班的人發現并送醫院救治,后經鑒定,小袁受傷致十級傷殘。
由于事情發生在深夜,周邊無人目擊,對于小袁的陳述,物業公司拒不承認。案件一直未破,事件另一方當事人也無法接受訊問。所以小袁拿不出旁證是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公司也無法提供小袁不是工作原因受傷的證據。
后來,小袁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武漢市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根據小袁的陳述,認定其為工傷。物業公司不服,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工傷認定。市政府復議后,維持了市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的決定。物業公司還是不服,又向法院起訴,此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在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情形下,于2009年10月才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小袁為工傷。
律師解答:
本案案情并不復雜,卻歷經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歷時近兩年才塵埃落定。究其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認為:工傷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在上述案例中,物業公司雖然對小袁是值夜班時間受傷不持異議,但是小袁是在工作場所院門之外受的傷,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因此物業公司認為小袁不是工傷。
物業公司覺得委屈,倒也情有可原。但是情理歸情理,規定是規定。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對此案的工傷認定是有法律依據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上述案例中,物業公司不認為小袁是工作原因受傷,卻無法舉證是如何受到傷害的,因此,小袁雖無證據,卻最終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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