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廁所摔倒算工傷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6 18:54:00 瀏覽量:
官司一直打到了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認為,工作時因生理需要上廁所,此為工作所必需,應屬工作原因
“工作時因生理需要到廁所小便,此為工作所必需,也是合理的。”法院的一紙終審判決,最終平息了這場因小便而起的爭端。此前,紹興縣楊汛橋一家紡織企業和蕭山籍員工鄔某為工傷認定的事爭論不休,官司一直打到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事情發生在2008年11月20日。鄔某到所在紡企老廠砌垃圾房時,去廁所途中不慎被過道上的電纜線絆倒受傷,后經診斷為左尺橈骨下段骨裂傷。2009年3月,紹興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鄔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于5月8日作出工傷認定,認為鄔某是工傷。但企業不服,申請行政復議。6月10日,紹興市勞動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工傷認定。
企業不認同工傷的說法,其“理由”是:鄔某受傷,雖在工作時間,但并非在工作場所內,且是去上廁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傷。企業認為,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鄔某的工作區域為新廠區,而他受傷是在老廠區,并非新廠區,即非工作場所受傷。
企業不服行政復議決定,遂將其起訴至紹興縣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2009年9月,紹興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工傷認定沒錯。
企業仍不服,上訴至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鄔某受傷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圍繞這一爭議焦點,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工傷認定。法院認為,對于在老廠區砌垃圾房一事,無疑是該企業的事,且與鄔某所從事的工作有關,現有證據也能證明系指派而為。企業辯稱老廠區不屬鄔某工作區域,顯然與事實不符,亦有違常理。鄔某系工作時因生理需要到廁所小便,此為工作所必需,也是合理的。因此,鄔某上廁所途中受傷屬于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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