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替丈夫上班受傷是否算工傷?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9-06 20:25:00 瀏覽量:
劉某與李某是夫妻。丈夫李某是一家保潔公司的清潔工。2009年5月份,李某因患病臥床,劉某到公司為其請病假,工友告之李某當月因家事已經超假,再請病假將被扣去雙倍工資。劉某聽后,認為自己做過清潔工作,遂擅自頂替丈夫上班。2009年5月18日,劉某為某寫字樓擦二樓窗戶時,不慎摔了下去,住院1個多月,花費3萬余元醫療費用,經鑒定為8級傷殘。出院后,劉某認為自己是從事保潔公司工作時受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但公司以劉某只是員工家屬,私自頂替上班不能成為公司員工為由,拒絕按工傷處理。劉某起訴至當地法院,要求保潔公司按工傷待遇支付相關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劉某擅自頂替丈夫李某上班,只能說劉某代替丈夫為公司付出了勞動,但并不等于與保潔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劉某雖是在從事保潔公司工作時受傷,但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雖然保潔公司對劉某的損害無過錯,劉某自身也不存在過失,但劉某是為公司利益而遭受損害,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保潔公司應對劉某作出適當補償。最終,經法院協調,保潔公司給付劉某相關費用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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