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期間私自駕駛公司保養車輛外出受傷不算工傷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9-06 20:37:00 瀏覽量:
一員工上班期間私自駕駛公司保養車輛外出受傷,被一審法院認定不符合工傷條件。本網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肖某訴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上訴人肖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肖某系某汽車服務公司員工,2008年6月1日,某單位的小型越野車到該汽車服務公司進行換機油、三濾常規保養。同日10時30分許,肖某未經公司允許,也未在試車登記表上登記,私自駕駛保養車輛外出,途中與一輛大型貨車相撞,造成肖某受傷。
2008年11月7日,肖某以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為由,向某縣勞動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某縣勞動保障局認為肖某未經用人單位允許,擅自駕駛保養車輛外出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不予認定工傷。肖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某縣勞動保障局提供并當庭出示的證據,足以證明肖某所受機動車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規定的情形,故肖某所受機動車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據此判決維持某縣勞動保障局所作《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駁回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肖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中院,請求撤銷某縣勞動保障局所作《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及一審判決。
經審理,二中院認為,上訴人肖某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其負有對常規保養車輛進行測試的工作職責,也不能證明其駕駛車輛系經用人單位的同意,故肖某所受傷害不符合法定認定工傷的基本條件,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rending/2011-9/2690.html
上一篇:代發工資不影響實際用人單位的認定
下一篇:家政人員擦窗摔傷不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