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政公司的鐘點工在雇主家勞動時摔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呢?
晏某是深圳市某家政公司的鐘點工,受公司指派前往雇主家提供家政服務,在打掃衛生時不慎滑倒摔傷。晏某認為自己是工傷,摔傷10多天后,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此作出了《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晏某屬家政公司的員工,其所受傷害屬工傷。家政公司不服該認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深圳市人民政府對此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家政公司不服該認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深圳市人民政府對此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家政公司仍不服,遂以勞動保障部門為被告,晏某為第三人,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書。晏某不服,以家政公司為被上訴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此案爭論的焦點是: 晏某與家政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晏某認為,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可以從兩方面證明:1.雇主與家政公司簽訂有家政服務合同,即雇主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務,而晏某自己是被家政公司派去雇主家服務的,這說明晏某是家政公司的員工。2.家政公司不僅收取晏某的介紹費100元,而且每月收取30元的管理費,從雇用費中扣除,這也證明了實際的勞動關系。
家政公司認為,晏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是:1.晏某編造的管理費沒有事實依據。2.晏某既然承認家政公司收取的100元是介紹費,那么晏某應當清楚介紹的含義即是中介。3.晏某摔跤的時間不明,沒有目擊證人,摔傷事實不明確。4.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摔傷時間證據是當年的5月28日,而作出的認定時間是5月30日,符合認定事實不清的條件。
二審判決: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晏某與家政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原審認定晏某與家政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家政公司也未向晏某發放工作證、工卡等證件。但原審忽略了以下事實:
1、家政公司除收取晏某介紹費100元外,還收取了雇主管理費200元、保險費50元。
2、晏某的工資待遇是由家政公司與雇主分別進行協商談妥的。
3、晏某每月的工資也是經家政公司交付晏某的。
上述事實足以表明,家政公司不僅為晏某介紹工作,而且還對晏某進行監督管理,在家政公司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晏某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關于晏某受傷的時間,晏某自述為當年的5月30日晚7時30分左右,有醫院病歷等資料可以佐證,而雇主和家政公司對晏某受傷的事實均已認可的前提下,雇主提供的情況是晏某受傷時間提前兩天,可視為記憶出現的偏差,不影響勞動保障部門對傷情作出認定。
終審判決,撤銷福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維持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
案件點評:勞動關系與中介關系有區別
家政服務中,保姆或鐘點工出現受傷的情形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其難點和關鍵就在于明確保姆或鐘點工與家政服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
這是勞動保障部門在工傷認定的事實中面臨的一個新問題。根據深圳中院的終審判決,在以后的工傷認定中,首先要把握的是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家政服務人員能提供其是經過家政服務公司的介紹前往雇主家從事家政服務,關且有證據證實家政公司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可以認定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家政服務人員在進行家政服務工作過程中所受傷害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當然,家政公司如果只提供中介服務,將保姆或鐘點工一次性介紹給雇主,僅收取一次性的中介服務費的,與保姆與鐘點工之間再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則應認為該保姆或鐘點工與該家政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該案經過認定、復議、一審、終審四道程序,最后判定鐘點工晏某與家政公司的勞動關系成立,鐘點工應獲工傷待遇。而家政公司未為晏某買工傷保險,應當承擔晏某的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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