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縣某學校職員段陵(化名)在學校球隊通知的打籃球活動中受傷,學校和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均不認定為工傷。
段陵不服,向法院起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責令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原告段陵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
職員打籃球活動受傷沒被認定“工傷”
現(xiàn)年50歲的段陵系茶陵縣某學校的職員,也是學校的體育積極分子。 2008年,茶陵縣某學校成立了男子籃球隊,隊員包括校黨組成員、段陵等多人,活動經費由學校負擔。為了裝備球隊,學校還添置了球服裝備,并確定了隊員編號,經常進行訓練。同時,學校還出臺規(guī)定,球隊隊員無故遲到、不參訓要罰款處罰。球隊組建后,經常與學校學員進行比賽。
2009年2月11日,正常上班工作日,段陵接球隊通知參加籃球活動,隊員有校長、副校長等人,在下午4時許的對抗性訓練中,段陵受傷,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足舟骨骨折。
段陵被緊急送往茶陵縣中醫(yī)院進行治療,學校當時負擔了3700元醫(yī)療費。2009年7月23日,段陵向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茶陵縣某學校在用人單位欄意見是:“2009年2月11日下午,學校組織教職員工參加健身性籃球活動,在活動中段陵摔傷。”
2009年11月11日,學校又召開專題會議,會后該學校出臺《會議紀要》:“此事件認定為籃球隊組織隊員打球健身活動,2009年度段陵在治療、休養(yǎng)期間不做曠工、請假處理;如上班不方便,可申請離崗休息”等。段陵參加了會議并簽字同意會議決定。
由于學校一直沒作出工傷認定,段陵開始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009年12月1日,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原告段陵工傷認定申請。2010年7月22日,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茶勞工傷認字[2010]32號《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段陵受傷不屬工作原因,不予認定為工傷。
原告不服,向茶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因復議前置程序撤訴。
2010年12月12日,段陵向茶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1年12月27日,茶陵縣人民政府作出[2011]茶政復決字第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茶勞工傷認字[2010]32號《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
茶陵縣勞動部門被認定理由不成立程序違法
收到茶陵縣人民政府《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后,段陵不服,開始提起行政訴訟,他將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起訴至茶陵縣人民法院。
茶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段陵系茶陵縣某學校的正式在編工作人員,2009年2月11日下午4時許在學校籃球場進行籃球活動時受傷。對其傷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爭執(zhí)焦點在于原告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作原因。
法院認為,判斷職工參加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不但要從活動內容形式予以考慮,還要從該項活動的目的、性質、是否為單位組織安排、費用承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審慎考量。綜觀本案審理查明情況,學校組建籃球隊已有數(shù)年歷史,學校認可、準許籃球隊進行籃球活動,籃球隊活動費用由學校支付,且為隊員編了隊號,添置球服球鞋,鼓勵隊員積極參加籃球活動,無故遲到、不參訓的還要罰款,籃球隊成員中還包括學校領導成員,學校經常組織籃球隊與學校培訓學員隊比賽。以上這些都表明:學校組建籃球隊的目的是強身健體、加強團隊精神;對籃球隊的訓練學校是持贊成和鼓勵態(tài)度的;學校對籃球隊采取的是一種松散管理模式。事發(fā)當天,原告段陵是接到學校籃球隊通知去參加籃球活動,并非其違背學校安排自行參加的其他活動,應當認定為參加單位組織活動。因此,被告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第三人茶陵縣某學校所持“并非黨校組織安排活動”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結合國務院2005年8月17日國法秘函[2005]311號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復函,原告段陵在籃球活動中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
綜上,茶陵法院認定,被告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做非工傷認定結論認定段陵受傷不屬于工作原因,進而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不能成立,加之被告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嚴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兩個月工傷行政確認時限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茶陵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告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茶勞工傷認字[2010]32號《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同時責令被告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針對原告段初林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
一審宣判后,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服,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稱,籃球隊非學校組織成立,而是自發(fā)組織,段陵自愿參加。受傷時的訓練系球隊安排,段陵認可會議紀要認定的當日活動系球隊組織,并非學校組織,球隊組織活動不能認定或等同于學校組織安排,段陵受傷并非工作原因造成,國法秘函[2005]311號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復函不能適用本案,段陵打球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原判,維持茶勞工傷認字[2010]32號《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近日對該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茶陵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敗訴。
株洲中院審理后認為,2009年2月11日下午的籃球活動在上班時間內,在學校的場地內進行,并且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等校領導均參加了,雖然段陵沒有證據(jù)證明該活動系單位組織,綜合現(xiàn)有的證據(jù)應當視為學校組織活動。光明網(wǎng)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rending/2012-10/3900.html
上一篇:為認定工傷,篡改病歷
下一篇:請假回家途中游泳溺亡不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