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南京市一企業職工下班途中被電瓶車撞傷后,為得到工傷認定篡改了病歷,贏得了官司。但她的行為被賠償單位發現,提出申訴。日前檢察院發出重審此案建議。
熊先生是南京成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他介紹說,公司員工王小玲被公司派往鼓樓區一家醫院工作。2007年3月的一天下午5點多鐘,王小玲從醫院下班途中,在醫院門診部門前的非機動車道上,腿部被車輛撞傷。肇事車輛逃逸,王小玲當時沒有報警。
事后,王小玲到自己上班的醫院就診,并告訴醫生,她是被一輛電瓶車撞傷的。醫生將王小玲的陳述,記錄在病歷上。之后,王小玲被鑒定為9級傷殘。當成龍物業派人到勞動部門咨詢王小玲的工傷認定事宜時被告知,肇事車輛是非機動車,按照當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無法進行工傷認定。成龍公司將這一情況,如實告訴王小玲。
王小玲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工傷進行對待,成龍物業賠償她各種費用10多萬元,她上班所在的醫院對這一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在法庭上,王小玲提供了傷殘鑒定報告以及“醫院病歷”等材料,法院依此判令成龍物業賠償王小玲9萬多塊錢,但醫院不承擔連帶責任。
因成龍物業與醫院曾口頭約定:在醫院工作的成龍物業員工,一旦發生較重的工傷事故,賠償由醫院承擔。于是,成龍物業找到醫院,要求醫院履行承諾。
“但醫院在審查相關材料時突然發現,王小玲提供給法院的病歷與醫院病案室保存的原始病歷不一樣。”醫院一位負責人說,原始病歷中的“患者因被電瓶車撞傷”已被改為“患者因被機動車撞傷”。修改病歷,不僅違背《醫療法》的相關規定,也直接導致了王小玲具備工傷認定條件,到法院打官司得以勝訴。醫院認為,王小玲偽造證據,利用訴訟手段獲取利益,屬于不當得利,拒絕賠錢。
日前,成龍物業向市檢察院申訴。南京市檢察院經審查,向南京市中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再審。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文中當事職工為化名)。
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不再強調機動車
2011年前未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被非機動車撞傷,不能認定工傷。
江蘇金禾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軍說,當時的《工傷保險條例》關于電瓶車是否應認定為機動車,曾經引起過不小的爭議,不少門戶網站,還專門開辟專題供網民討論,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
“這一討論還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李亞軍說,于去年開始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就被改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雖然《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改,但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王小玲的案子,仍適用老的《工傷保險條例》。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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