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一詞,很多人認為是在單位工作時間內發生的意外事故。但若是請假回家后突發疾病導致死亡,又該被界定為什么呢?
昨日上午10時,龍泉驛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案件——“請假回宿舍休息突發疾病死亡,但被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庭審現場還首次引進了“公共報告人”參加訴訟。
事件回放
他請假休息時猝死宿舍
1月30日下午4點過,正在上班的李飛身體突然不適,于是請假回公司提供的宿舍休息,幾名同事將他扶回屋內躺下后離開。
次日上午,室友發現李飛已經停止呼吸,但衣著完好,后經航天醫院診斷為猝死。于是,大飛的家人向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但調查后人社局不予認定。而李飛的家人認為,死亡起因是工作時突發疾病,有因果聯系,于是將其告上法庭。
爭議焦點
請假后死亡是否算工傷
昨日上午,作為被告的成都市人社局表示,李飛的死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情形。
被告稱,李飛生前是公司一名勤雜工,其負責的清掃工作和突發疾病有無直接關系目前尚無依據,“若只根據死因來判斷是否屬于工傷,證據并不充分。”被告表示,今年6月29日《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送至雙方當事人手中,“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法規恰當,請求予以維持。”
庭審現場
龍泉驛區法院首次引進“公共報告人”參加訴訟
“公共報告人”認為是工傷
成都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居盛,作為龍泉驛區法院首個“公共報告人”亮相庭審現場。“李飛在同事幫扶下回宿舍休息,而沒有直接去醫院接受治療的行為,不能否定其疾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的事實。”張居盛認為,李飛獨自在宿舍內,無法獲得外界幫助才沒有搶救過程,“且死亡時間也是在48小時內。”張居盛表示被告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不準確,“基于獨立的判斷和專業知識,我覺得被告曲解了相關法律法規。”
隨后,法官宣布擇日宣判判決結果。 (文中李飛為化名)
工傷賠償法律網評論
從介紹的案例來看,可以排除事故傷害和職業病。那么能否認定為工傷,就要看是否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傷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案情介紹,雖然李飛沒有去醫院搶救治療,但是工作時身體突然不適,可以確定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且從死亡的時間來看,沒有超過48小時,應當依法認定為“視同工傷”。
何為“公共報告人”?
是案件審理的第三方力量,從獨立于當事人和合議庭的第三方視角,充分發揮客觀、中立的協調優勢,當庭提出傾向性意見供雙方參考,合議庭在評判后決定是否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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