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籍務工人員許孟波,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一新建小區做工摔傷,被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三級傷殘。但建筑公司支付部分醫藥費后拒絕付費,許孟波到相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權,保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令許孟波所在的建筑公司支付其各項工傷費合95.9萬余元。日前,該建筑公司卻狀告保亭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保亭人社局),認為其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有誤。12月9日,南海網記者獲悉,保亭縣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審判決,撤銷保亭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判決書》。
2011年11月,許孟波到保亭某新建小區從事水電安裝工作,11月16日下午,其不慎從六樓摔下被送到三亞市人民醫院搶救。經診斷,其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并圓錐損傷、雙下肢不完全癱瘓、右肺挫傷,右胸腔積液、右脛骨、距骨撕裂性骨折、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腰椎體右側骨折。
2011年12月,許孟波向保亭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后被認定為工傷,同時被三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三級傷殘,部分護理依賴。2012年11月19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令許孟波所在的建筑公司支付許孟波住院醫療費、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生活護理費、一次性購置輪椅費等共計959648萬元。
但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保亭人社局對許孟波做出的工傷認定,并狀告保亭人社局。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認為保亭人社局送到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和工傷認定書,錯誤認定農民工許孟波與其雇主陳某之間的雇傭關系為許孟波與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以撤銷。
該建筑公司認為,陳某在他們工地承建的多個建筑工程,包括水電工程勞務等,陳某與該公司之間是勞務發包關系,而陳某與工人之間存在勞務用工關系。而保亭人社局卻認為,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陳某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由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資格,故許孟波的用工單位就是該建筑公司。
保亭縣人民法院認為,經過庭審質證,認為保亭縣人社局未能提供許孟波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的相關材料,屬于程序違法;同時該局認定許孟波與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證據不足,因此認定許孟波為工傷適用法律錯誤。近日,保亭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撤銷保亭縣人社局對許孟波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許孟波已經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海口法律援助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接到許孟波的申請,正在組織相關律師研究案情。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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