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摔傷后認定工傷,單位不服上法庭終敗訴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12-24 10:37:00 瀏覽量:
泗洪縣的馬某在工作中摔傷,隨后經該縣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調查被認定為工傷,然而馬某所在的單位卻不同意了,到該縣法院訴訟,以馬某醉酒后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為由要求撤銷該認定?勺罱K因拿不出有力證據,近日,這家單位敗了訴。
2011年12月8日下午,在泗洪縣某聯運站工作的馬某在裝貨過程中不慎從裝貨的汽車上摔下,經醫院診斷為骨折。2012年年初,馬某的女兒向該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縣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核、調查后做出工傷認定書。得知情況后馬某所在的單位認為馬某受傷時屬醉酒狀態,不應該算工傷,隨后來到該縣法院,將認定馬某工傷的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第十六條又規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本案的焦點在于馬某醉酒如何認定,如何舉證?
泗洪縣人民法院法官宋妍說:“本案中原告聯運站認為馬某系醉酒受傷,要求撤銷人社局工傷認定書,應由其負責舉證,江蘇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六條意見指出:“醉酒”,須提供醫學證據表明職工醉酒,或者有證據表明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的行為失控表現,并導致事故發生。在泗洪縣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對馬某申請進行審核過程中,馬某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在馬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上簽字“情況屬實”,并親自安排加蓋單位公章,且該負責人在安排單位職工接受調查時亦未提出馬某系醉酒受傷情況。隨后雖到法院訴訟,但也未提供馬某醉酒證據。最終法院認為該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原告某聯運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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