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來南通務工女子何某下班后不慎撞上公司的玻璃墻,受傷后申請工傷認定,得到市人社局的認定,但她所在的服飾公司卻認為她的受傷是因為自己疏忽大意。該公司遂將市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其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日前,崇川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何某自到這家公司工作起,一直乘坐公司的廠車上下班。2011年9月8日下午5點50分,何某下班后趕廠車下班,由于擔心趕不上車,一路小跑的她沒有留意到大門旁的玻璃墻,一頭撞了上去,導致臉部、手背被割傷。何某認為這是公司沒有在玻璃上張貼相關標識造成的,而且自己受傷是在下班回家時,應該構成工傷。何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
經審查,市人社局認為何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遂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何某受傷為工傷。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該服飾公司仍不服,向崇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何某受傷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何某下班后趕廠車回家過程中在用人單位車間大樓撞上玻璃受傷均表示認可,也就是說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前后”這一時間要素均無異議;關于工作地點的問題,何某受傷的地點雖不是在其工作崗位限定的范圍內,但該大樓一樓是職工離開廠區的必經之地,是公司有效管理的區域,何某下班后離開廠區是其必要的活動,應該認為是合理的工作場所;關于何某在趕廠車的過程中撞到玻璃受傷是否“屬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法院認為,職工下班后離開工作場所是所有職工必須完成的活動,也是為了保障職工休息權的必需,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亦符合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的外延解釋。
關于公司認為何某受傷是因自身疏忽大意造成,我國工傷保險補償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無論職工是否存在過錯,只要是與工作有關的原因所導致的事故,一般都應認定為工傷。據此,崇川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某服飾公司的訴訟請求。南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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