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部門聚餐后發生車禍 被認定不屬工傷
2009年,在參加完部門聚餐后,廣州市民蔣先生在過馬路時遭遇了車禍。蔣先生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這種情況不構成工傷。他隨后又向法院起訴,但法院一審和二審均認為蔣先生的情形不屬于工傷。
蔣先生在廣州市某食品公司工作。2009年10月11日15時20分下班后,當晚他又參加了車間同事自發合錢舉辦的聚餐活動。吃完飯,蔣先生提前離開了餐廳。誰知,不幸的事情發生了。19時20分,蔣先生在南沙區進港大道亭角村對開路段(即餐廳對面)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蔣先生的頭部等部位嚴重受傷。事后,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和蔣先生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一審:自發組織聚餐不算公務聚餐
法院一審后認為,蔣先生在事發當日15時20分下班,而發生車禍則在當天19時20分,離下班時間已相隔長達4個小時。而且,發生車禍的地點不在從公司廠房回宿舍的路途中,而是在從公司廠房回宿舍的反方向約一公里處,以上事實可以說明原告發生車禍時不是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或上下班途中。
此外,法院認為,蔣先生當晚參加的聚餐是車間部分員工自發組織的,并非是公司組織的集體活動。因此蔣先生所遇車禍并非是在因工外出期間或上下班途中受傷。
二審:事故地點非下班必經之地
廣州市中院二審認為,蔣先生當晚參加的聚餐活動,雖然由車間部分員工提議并由員工自負部分費用,但綜合車間管理人員通知車間其他員工參加活動、同意將車間獎勵經費(職工運動會所獲獎金)用作聚餐活動經費及聚餐結束后通知公司派車接載員工回集體宿舍等情況,可認為該聚餐活動為初由少數員工提議、后經部門主管同意并組織的公務聚餐活動。
然而,法院認為,蔣先生參加聚餐活動后離開時并未取道飯店旁側的人行過街天橋,而是橫過飯店門前的機動車道,擬穿越中間封閉的機動車分道綠化帶到達對面馬路。法院認為,蔣先生所受的事故傷害不是發生在他下班途中,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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