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一協管員在清理馬路廣告過程中,被一輛大客車卷入輪下,經搶救無效死亡。社保部門認定,女協管員的行為屬工傷,但用人單位認為其行為屬交通事故。2013年1月15日,鄭州中院二審認定,協管員的行為確屬工傷。法官認為:2011年1月1日修改并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一大亮點就是,“職工”不再是國家正式工的專稱,非正式職工與正式職工在工傷保險問題上待遇是一樣的。不管企業是否給職工上勞動工傷保險,如果是在工作中出現傷害,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清理小廣告,協管員命喪車輪下
2011年10月,43歲的楚女士被鄭州某事業單位聘為協管員(非正式職工),主要從事清理街面或道路上的小廣告(又稱“膏藥”胡貼)。2012年1月4日16時,楚在清理小廣告過程中,騎電動車行至棉紡路河醫立交橋下橋口向東59米時,被一輛大客車卷入輪下,一后車輪在其頭部碾軋,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2年1月19日,警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
事發后,楚女士家人與其所在單位,就楚的傷亡是否屬工傷問題產生爭議。因為,同樣一起事故,工傷賠償標準高于其他標準,且不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
被認定工傷,用人單位提出異議
2012年3月15日,社保局認定,楚女士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對此,鄭州某事業單位提出異議,并將給楚認定工傷的社保部門告上法庭。鄭州某事業單位稱,依據有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本次事故并非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楚之所以受傷身亡是由于客車掛倒致死,該客車肇事和楚的工作內容無任何關系,這次事故完全是工作以外的意外,責任應由肇事方依法承擔。故社保局認定工傷顯然沒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鄭州市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法院終審,認定協管員行為屬工傷
楚的丈夫程某認為:妻子清理小廣告不可能在一個固定地方,其尋找小廣告的過程也是她工作內容一部分,故鄭州某事業單位認為,是工作以外的意外是不成立的,請求法院依法維持工傷認定。
法院認為,楚女士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其清理小廣告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而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標準。用人單位以楚的死亡并非是因工作原因所致,而認為不應認定工傷為由,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鄭州某事業單位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鄭州某事業單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鄭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新法沒有正式工臨時工區別
針對此案,主審法官認為:新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把原來“職工”的概念擴大,“職工”不再是國家正式工的專稱,現在非正式職工與正式職工在工傷保險問題上待遇是一樣的。不管企業是否給職工上勞動工傷保險,如果是在工作中出現傷害,同樣享受工傷待遇。條例還明確規定農民工、臨時工等其他臨時雇工都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可以獲得比民事賠償高的賠償。本案中,楚女士在履行其工作職責的過程中,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致其死亡,其死亡原因與“清理小廣告到處走動”工作行為有特定的因果關系,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實質要件。故一審和二審法院均依法支持了社保局關于工傷的認定。 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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