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溫州平陽人小陳在彩印車間工作期間被診斷出患有急性骨髓細胞白血病。年紀輕輕的小陳遭此不幸后,也走上為自己維權的道路。經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民事判決,終于確認了小陳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然而用人單位一紙訴狀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工傷認定。近日,浙江平陽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行政確認。
在經過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小陳與用人單位某控股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后,他就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12年6月11日,經過工傷行政確認,認定小陳系某控股公司職工,于2008年2月至9月在該公司從事彩印工作。因面色蒼白伴發熱,于2008年9月就診,后又前往上海醫院治療。
2012年2月15日,小陳的病經溫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同年4月27日,溫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再次作出相同的鑒定結論。據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小陳屬工傷。
但該公司并不認同工傷認定的結果,于是向平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行政認定。原告提出的理由主要有2個:一是小陳在進入彩印車間前曾經有2年多的苯類物質接觸經歷,該車間與公司非同一主體,雙方無勞動關系;二是認為被告未能查明小陳得病的種種原因,未充分考慮職業病的長期潛伏性。
庭審中,被告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依法認定,小陳在進入原告公司之初被排除過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小陳經多家機構診斷與鑒定均為“職業性慢性中毒苯中毒”。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公司與第三人小陳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在此期間罹患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法應認定為工傷。第三人小陳的工傷認定申請主體合法、材料齊全,被告行政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判決維持工傷行政確認。騰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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