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依據“無責任補償”原則,也就是說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無論是否有過錯,發生事故傷害或換職業病的,都應當享受工傷的補償。那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無論是否正當、是否有過失,被暴力傷害也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然而,由于人社局未能正確理解這一精神,發生了如下一則案例。
乘客正下車,公交車司機周師傅提前關了車門,結果車門夾傷了乘客的左腳。事后,周師傅沒采取任何救治措施開車走了,受傷乘客的兒子隨后追擊公交車,將周師傅打成輕微傷。
受傷后,周師傅申請工傷認定,但勞動部門認為周師傅系個人恩怨引發傷害,與履行工作無關,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周師傅不服,起訴到法院。昨日,記者從萬州區法院獲悉,該院已一審認定周師傅為工傷。
司機被乘客兒子打傷
周師傅是一名公交車司機,去年5月1日,他駕駛公交車行駛至萬州區王牌路骨科醫院車站時,打開車門下客。然而,在乘客還沒有下完的情況下,周師傅提前關閉了車門,準備行車。
“哎喲!”這時,一名正準備下車的中年女子突然叫了一聲:她的左腳因為車門擠壓受傷了。當時,周師傅沒有立即停車實施救治,而是開車離開了現場。
據了解,受傷的女子姓劉,她的兒子馮某得知周師傅開車“逃離”后非常生氣,隨即趕到了另一個公交車站,等周師傅的車一停,沖上車去將其打傷。經鑒定,周師傅損傷為輕微傷。
申請工傷認定被否定
事后,周師傅向萬州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萬州人社局認為,事情的“導火線”是周師傅駕駛的公交車車門夾傷了乘客劉女士腿后,開車離去,沒有對劉女士及時救治。于是,劉女士的兒子馮某才跑過去打傷他。周師傅此次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同年9月,萬州區人社局作出了“此次受傷不屬于工傷,不予認定”的決定。
對這一結果,周師傅表示不服,隨后將萬州區人社局作為被告、客運公司列為第三人,起訴到萬州區法院,認為“萬州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要求撤銷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為什么當時沒對劉女士進行救治?周師傅訴稱:“因為當天人多車多,我誤認為劉女士沒有受傷,所以才開車離開了。”
人社局:與履行工作無關
“我被打傷是因我工作疏忽所致”,庭審中,周師傅稱,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到的暴力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萬州區人社局辯稱,周師傅受傷是因其未履行救治受傷乘客劉女士的法定職責,從而引起劉女士兒子的不滿將其打傷,雖然周師傅受傷時是在駕駛室,但這屬于個人恩怨引起的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客運公司則稱,公交車是掛靠該公司經營,周師傅并不是他們聘請的駕駛員,與該公司不具有勞動關系,“周師傅受傷,不屬于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的傷害,萬州區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是正確的”。
法院:屬錯誤履行工作職責
法院審理認為,周師傅與客運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周師傅提交的從業資格證及客運準駕證,證明周師傅與客運公司具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外,周師傅駕駛公交車的職責是安全駕駛車輛,并將乘客安全運送到目的地。但是,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有可能是正確履行,也有可能錯誤履行工作職責。本案中,周師傅提前關閉車門夾傷乘客,應屬錯誤履行工作職責。受傷乘客之子馮某趕到公交車站,在車上將周師傅打傷的誘因是周師傅提前關閉車門導致其母親受傷,是因工作原因引起,而非個人恩怨,而且,打時周師傅正駕駛車輛,仍在工作崗位上履行工作職責。因此,周師傅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日前,萬州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萬州區人社局對周師傅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限定萬州區人社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律師說法:
工傷賠償法律網張士謙律師表示: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并非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符合認定工傷的前提,同時,駕駛公交車的行為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周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人社局之所以錯誤認定,是因為沒有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無責任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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