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法律網5月26日訊:工廠裝卸工阿強,在上班時與貨車司機發生口角,繼而引發推搡,造成阿強頭部受傷。阿強申請工傷鑒定,但未被人社部門通過,于是他將人社部門告上法庭,結果一審輸了官司。二審期間,經泉州中院調解,阿強與廠方達成和解協議,案件也于近日準予撤訴。
vvvv經辦法官稱,阿強的受傷,是緣于他與人推搡扭打,跟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本案若認定為工傷,等于鼓勵、支持或肯定職工采用違法或極端方式,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和矛盾,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也不利于安定團結、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
【案情回顧】上班時與人起爭執 工人被推倒受傷
阿強原是福建某工廠的裝卸工。2011年8月7日晚上7時許,因貨物裝車的問題,阿強在公司與貨車司機阿福、阿剛發生口角,三人在平板車車廂上相互拉扯起來。其間,阿強將阿剛從車廂上推下車,阿福看不下去,便一把將阿強從車廂上推下,導致阿強摔傷,頭部重型顱腦損傷。
同年12月20日,阿強向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受理后,于去年3月29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阿強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情形,因此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隨后,阿強一紙訴狀,將人社部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上述認定。去年底,豐澤法院一審作出裁定,認為阿強不構成工傷,未支持他的起訴申請。本案二審期間,經泉州中院協調,阿強與廠方就傷害事故賠償,也達成了和解協議。近日,本案經中院裁定準予撤訴。
【法官釋法】和工作無因果關系 扭打受傷不算工傷
經辦法官說,本案的焦點在于“暴力傷害”與“工作職責”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認定為工傷,應該符合三方面要求:必須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必須是履行工作職責或者職務,并且使用合法手段;排除私怨私仇。
本案中,阿強雖因裝車的方式問題,與阿福、阿剛發生爭執,可以算作工作原因,但雙方從發生口角進而扭扯推搡,阿強先將阿剛推下車,是造成事件發生的真正原因,阿強受傷是由他的推打引起的,性質屬于斗毆,這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擾亂企業生產秩序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認為阿強的行為,切斷了工作與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即履行工作職責與其最終傷害之間不具備因果關系。
法官表示,工傷保險和勞動法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因工作受到傷害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本案若認定為工傷,等于鼓勵、支持或肯定職工采用違法或極端方式,解決正常工作中的問題和矛盾,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也不利于安定團結、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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