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代英與王琪系同一服裝廠的員工,均是做服裝的壓襯流程,按廠規,代英白天上班,王琪晚上上班,每月放假二天,與2012年3月30日,按廠規,當天員工放假,但由于為了趕貨,當天晚班員工全體加班,正好當天王琪有事,遂打電話要求代英幫忙加班。代英在加班過程中,由于壓襯的機器磨損嚴重,突然操作失靈,而且反應慢,導致代英右手拇指被機器壓斷。工廠也未幫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相關事宜。事后共花費醫療費用2.3萬余元,經傷殘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分歧】
對代同事加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有二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代英的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她當天在工廠加班的工作并不是自己本人的工作,而是工廠安排給王琪的加班任務。從這個意義上講,不能認為代英是在工作時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因而不能認定為工傷。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代英的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因為代英確實是在工廠放假加班期間干活受到事故傷害。而且代英在工廠代王琪加晚班的行為,工廠的管理人員也未加制止,實際上是一種默許,職工在工作期間代人加班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且代英的行為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十六條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闡述如下:
首先,所謂工傷,顧名思義就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傷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是職工所受的事故傷害必須和工作有關。《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代英因加班而受傷的情形與該條的規定相吻合。一方面,代英屬“在工作時間內”受傷。工作時間包括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代英是系應之王琪的要求代其加班,而王琪之所以要加班,是應工廠的要求而加班,也就意味著該時段內仍是工廠“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另一方面,代英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即代英受傷的地點為工作車間,具體位置為壓襯的機床。再一方面,代英系“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雖然代英屬未經過工廠管理人員同意而代王琪加班,但代英也是該工廠的員工之一,屬與王琪做同一工種,這并不排除代英與工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排除代英具備相關操作技能和技術熟練程度,不排除代英是在熟悉的工作環境中重復日常工作,也不能因此否定代英是為了通過履行工作職責來保證在王琪缺席的情況下生產能夠照常進行,且最終是為了工廠的利益,更何況事故的發生并非由于代英操作不當所致,而是因為壓襯機器零件磨損嚴重,突然操作失靈,也就是說,該意外即使王琪在場也同樣會發生,只不過碰巧被代班的代英所碰上。據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內,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雖然代英是在放假時間自愿代王琪加班的,但是代英加班從事的是工廠規定的勞動內容,并且代英代替王琪加班的情況工廠管理人員也知悉,也未加以制止,代英的工作成果也屬于公司享用,代英完全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應認定代英受傷是工傷。
其次,工廠應當賠償代英的損失。《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周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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