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區兩級人社局裁定非工傷 ,市區兩級法院判決是工傷
珠海一男子在公司組織外出旅游時不慎受傷,申請認定工傷時先后被市區兩級勞動部門認定不算工傷,該男子不服認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員工出游拍照不慎受傷
時某是珠海某公司生產部操作員,2013年5月6日參加公司組織到深圳的員工旅游。在拍照時,時某懸空跳起,左腳先著地后沒有站穩向后摔倒,被醫院診斷為左膝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多發韌帶損傷。該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對時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香洲區人社局認定其為非工傷。時某不服,向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相關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香洲區人社局的決定。時某仍然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香洲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旅游受傷是否工傷?
庭審中,時某認為,單位組織職工外出旅游,是職工的一種待遇,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上的聯系。而且,工作原因不能局限專職工作,工作時間并非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也并非是固定意義上的辦公地點、工作地點。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給職工安排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為工傷。
香洲區人社局辯稱,公司組織員工去深圳旅游,雖然規定員工參加旅游活動均視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因此,時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
判決:工傷范圍不能過窄
經審理,香洲法院認為,時某參加的旅游活動是由公司組織并承擔經費的企業文化活動,公司將員工參加旅游活動視為正常出勤,并計算工資,這說明公司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聯系,是職工工作的延續。時某在公司鼓勵下參加活動應屬工作范疇,因旅游拍照而受傷構成工傷認定的正當工作原因。
法院一審判決香洲區人社局撤銷作出的工傷認定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香洲區人社局不服,上訴至珠海市中院。
近日,珠海市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香洲區人社局已在規定期限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認定時某受傷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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