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用工單位相比,勞動者往往是弱勢群體。一公司員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工傷認定,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其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近日,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人蔡波系原告廈門港灣咨詢監理有限公司(下稱廈門港灣公司)員工。2013年5月8日下午。原告廈門港灣公司安排第三人蔡波及另一員工參加原告所實施項目的質量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工作結束后,原告安排蔡波陪同檢查組,在項目所在地西溪河旁就餐。當晚9時許就餐結束,蔡波搭乘另一員工所駕車輛返回公司駐地,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致蔡波受傷。經黔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蔡波不負該事故責任。
2014年6月20日,被告黔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第三人蔡波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為第三人蔡波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經復議后,原告廈門港灣公司不服復議的維持決定,一紙訴狀將黔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第三人蔡波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與原告廈門港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根究被告提交的證據證明,第三人屬于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無責任交通事故的情形,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維持被告《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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