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黃成外出買早餐時被車撞倒,被送往醫院治療后,因傷重不治身亡。在賠償過程中,黃成是否屬于工傷成為爭議的話題。 黃成親屬將他生前所在的單位告上法庭。最終,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黃成所在單位按工傷一次性賠償黃成共計9萬余元。
過馬路買早餐被撞身亡
2013年12月10日7時左右, 在高坪區某小區從事物業工作的黃成準備到小區對面買早餐。此時,李薇駕駛轎車從小龍方向往高坪方向行駛, 當行駛至高坪區江東大道(江東初中)處時,由于避讓不及,將橫穿馬路的黃成撞倒在地。 一旁的市民見狀立即報警,隨后,黃成被送往醫院。然而,由于傷勢過重,黃成于2014年4月11日去世。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認定:李薇承擔全部責任;黃成不承擔責任。
在與李薇及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協商后(另案處理),黃成的家屬找到了他所工作的單位南充某物管公司進行協商。黃成的家屬認為,黃成(夜班)下班出事應屬于工傷。
物管公司卻認為,黃成為總經理助理,白天按時上行政班,不屬于夜間保安,不存在加班加點的問題。 黃成出事前并沒有在公司上班,黃成橫穿馬路是私人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當天他是買早餐。
職能部門認定為工傷
2014年12月4日, 黃成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調查核實認為,黃成與該物管公司在事發時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對此無爭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認定黃成不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
同時, 高坪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也作出了由該公司支付黃成留薪工資2813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1740元,共計94553元的決定。
物管公司不服黃成被撞身亡為工傷的認定, 于2015年5月12日向順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一審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該物管公司仍不服,并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物管公司稱,黃成執行的是朝九晚五的作息時間,發生事故當天也未按平時的習慣騎電瓶車,因此質疑其當天是否在上下班途中?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從證據分析,黃成在出事的前一天并未請假, 出事的地點在其上班的小區門外, 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也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同時,黃成作為管理層人員,提前上班、晚點下班符合客觀實際,當天上下班未按平時習慣騎乘電瓶車的事實也并不能否認其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事實。而該公司提供的《道義補助金通知單》上可證實黃成買早餐的事實, 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日前,該院駁回物管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師說法
本案原告代理律師段林林: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黃成所受的交通事故傷害是否屬“上下班途中”?黃成在2013年12月9日晚上沒有回家, 當晚是否上夜班對本案是否為工傷并無影響,因12月10日黃成還要上白班。 如果12月9日上夜班則為下班時間的合理時間段,如12月9日沒上夜班,則為12月10日上班時間的合理時間段。因此,發生事故的時間段應為“上下班時間的合理時間段內”。
同時, 根據黃成12月9日晚沒有回家的事實,基本可以判斷黃成的行為是從事屬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并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該物管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黃成的行為不屬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所以黃成的案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南充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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