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龐是南陽市某建筑公司職工,下夜班途中與路邊鐵制標牌相撞致死,其父為兒子申請工傷時,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龐某不服,訴至法院。
據了解,2014年9月17日22時許,龐某之子小龐駕駛電動車下班途中,行駛至南陽市雪楓路仲景立交橋新寺莊標牌處時,與安裝標牌的鐵質標桿發生碰撞,造成死亡。事故發生后,龐某申請對小龐的死亡進行工傷認定,并遞交了證人的證言以及事故大隊的事故證明、尸檢報告、下班路線圖。
2015年3月30日,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龐某出具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原告的工傷申請。2015年5月21日,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小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龐某認為兒子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認定工傷。遂將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南陽市路達筑機能源設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庭審中,被告辯稱,小龐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單方交通事故,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認定工傷和第15條視同工傷的情形,我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第三人陳述,原告系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6月3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對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宛城區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杜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小龐是在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撞到標桿上致死。被告對于小龐是第三人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事實均不持異議。對于一般性交通事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來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但本案中公安交通處理部門并未對龐森所發生的單方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雖然沒有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但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龐森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實際上等同于推定龐森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此種推定沒有事實依據。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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