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起訴獲勝法院責令重新認定
丈夫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后失去生命,妻子認為這屬于工傷,但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卻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昨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判決,撤銷省人社廳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被告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限期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事件:丈夫參加單位活動死亡
2007年7月1日,曹某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簡稱長慶油田分公司)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曹某從事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廠測試實驗大隊試井隊汽車駕駛員工作。2014年12月25日,曹某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參加由延安市河莊坪社區在小區內舉辦社區居民慶“元旦”1800米長跑比賽,下午14時35分出發,l4時50分結束后居民等待頒獎。15時02分曹某暈倒,經延安市人民醫院河莊坪分院現場搶救無效于16時13分死亡。
2015年6月10日,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廠向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簡稱:省人社廳)提交曹某的工傷認定申請,2015年8月19日,經省人社廳審核單位上報的材料并實地調查后為:2014年12月25日14時35分,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廠試井隊駕駛員曹某,參加延安市河莊坪社區在小區內舉辦社區居民慶“元旦”1800米長跑比賽活動,屬于個人行為,突發疾病死亡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現決定不予認定為視同工傷。
對于省人社廳作出的這份《甘肅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曹某的妻子認為認定事實錯誤,她訴諸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決定書,并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予以認定,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法院:省人社廳認定有誤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特制定本條例。”由此可見,認定工傷的標準為“因工作”,故工傷認定標準應當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三要素,在這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就本案而言,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曹某參加延安市河莊坪社區舉辦社區居民慶“元旦”1800米長跑比賽,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圍,即曹某參加的慶“元旦”長跑比賽是否因工作原因參加的由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
通過庭審時三方的舉證及相互質證,可以認定延安市河莊坪社區是長慶石油分公司的單位社區。因此,曹某參加的由延安市河莊坪社區舉辦的社區居民慶“元旦”1800米長跑比賽活動是其所在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而非個人行為。另一方面,單位社區組織的文體活動,其目的是增強企業職工的凝聚力,弘揚正氣,促進職工隊伍及駐礦居民的長期穩定,更有利于工作的開展,這種活動是與工作相關的活動。綜合全案證據,省人社廳作出的決定證據不足。
法院據此判決如下:一、撤銷被告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甘人社工傷不認字[2015]8號《甘肅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二、責令被告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rending/2016-7/6890.html
上一篇:公司經理回宿舍途中猝死,社保局認定算工傷
下一篇:員工辭職當天回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