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10月27日,王某林妻子就丈夫死亡一事向廣州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經核實后,認為王某林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社保局作出視同為工傷的決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
突感不適回宿舍途中猝死
2015年3月,王某林入職廣州美盛佳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盛公司)擔任銷售經理。2015年10月17日上午,王某林為美盛公司的員工做銷售業務培訓。當日中午12時許,他突然感覺頭疼不適,回宿舍休息。不料,當天下午1時50分許,王某林被發現在暹崗村攬月路村公交車站暈倒,之后被送至醫院搶救,當日下午3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該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記載死亡原因為“猝死”。
2015年10月27日,王某林妻子就丈夫死亡一事向廣州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經核實后,認為王某林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敗訴
對此,美盛公司不服,其認為王某林死亡并非是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是他本身固有的疾病等原因造成。2015年12月,美盛公司向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申請行政復議,管委會進行調查審理后作出維持工傷認定的決定。美盛公司不服,遂于今年2月將社保局和管委會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社保局作出視同為工傷的決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管委會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復議程序合法,復議結論正確。而美盛公司認為王某林的死亡并非是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是其本身固有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但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為此,判決駁回美盛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說法:怎樣才算工傷死亡
經辦法官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王某林作為公司的銷售經理,在事發當天上午在公司培訓員工,因感覺頭痛及身體不適而中止培訓,并告知身旁同事要回住處休息,可見王某林當時已經出現發病癥狀,從他當天中午12時許感覺頭疼不適要回住處休息,下午1時許暈倒在歸途的車站,下午3時許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從其發病到暈倒在回宿舍途中的公交車站,具有時間前后性與狀態連續性,為此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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