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學生到工地實習,施工車輛倒車時將其碾壓,導致該學生受傷入院。海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稱海口人社局)認定這名實習學生所受損傷為工傷。這一認定,引發實習單位的不服,他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案情概要】
鄒宇(化名)是成都一家技術院校土木工程系的學生。2014年5月,還在念大二的鄒宇到四川某建設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實習,實習期一年。鄒宇實習期間擔任的職務是安全員,主要負責在施工工地對回填土方的外來車輛進行驗收、指揮、簽字并給車輛開具發票。
2014年12月底,鄒宇在工地上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車輛在倒車時碾壓受傷,后被送到海南省農墾總醫院急救。經該院診斷,鄒宇全身多處骨折。2015年1月11日,鄒宇針對2014年12月所受傷害向海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2015年2月4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鄒宇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海口人社局在受理鄒宇的工傷申請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工程公司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進行相應調查。經調查核實,海口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鄒宇在工作中被工程車輛碾壓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認定工傷的范圍,所受傷害為工傷。
這一認定引來工程公司不服,在申請行政復議未果情況下,工程公司向海口秀英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審判】
實習學生也被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工程公司兩審均敗訴。
秀英法院認為,鄒宇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其受到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秀英法院一審駁回工程公司的訴訟,該公司不服,又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
工程公司上訴表示,其與鄒宇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鄒宇還是在校學生,其在外實習是為了積累實踐經驗,是課堂學習的延伸,并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此外,鄒宇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傷等,不能認定為工傷,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及海口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海口人社局則表示,鄒宇與工程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其也是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應認定工傷。
海口中院認為,鄒宇是在工作期間在工程公司的施工工地現場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車輛在倒車時碾壓受傷,應當認定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員和進行勤工助學及實習的學生,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確認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其支付工傷費用。該條明確規定實習學生在受到事故傷害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工傷費用,說明將實習學生和被雇(聘)用退休人員、進行勤工助學的學生一同納入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內,體現了對于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在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只要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均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近日,海口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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