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某在一家模具加工廠工作,公司未給他繳納工傷保險。某日,由于身體原因,唐某向公司負責人遞交了辭職申請,要求即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當日下午5時多,唐某在從公司回家的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造成頭部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非主要責任。出院后,唐某請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遭到公司拒絕,理由是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唐某辭職后發生的事故傷害與公司無關。唐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以便申請工傷認定。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勞動者遞交了辭職申請后,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否自動解除?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據此規定,唐某雖然單方提出了離職,但公司在收到辭職申請后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即雙方勞動關系終結手續沒有完畢。因此,公司與唐某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唐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后來經過調解,公司支付了唐某近20萬元工傷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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