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德縣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案件作了認定。
杜某是廣德某鈣業有限公司的職工。2015年8月23日下午下班后,杜某去某街道買菜(距離杜某工作的地點有5公里左右),17時27分左右,在廣德縣某鎮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傷后經廣德縣人民醫院治療。交警部門認定杜某負事故次要責任。2016年1月7日,杜某向廣德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廣德縣人社局認為杜某受到的事故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杜某不服該決定,訴至廣德縣人民法院。
廣德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杜某下班后在去買菜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受到的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構成要件。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原告在第三人處工作,該公司為其安排的食宿地點是公司院內的職工宿舍,一日三餐自行解決。原告訴稱當日下班后外出是為了買菜回來做飯。那么,根據其工作地點與宿舍距離較近的情形分析,無論其下班后是否進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決下班后的生活問題,而不是“回家”。
故其受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規定的認定工傷情形。故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原告的訴訟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杜某關于撤銷被告廣德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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