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不服從工作分配而打架,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7-06-20 16:06:00 瀏覽量:
案情
劉某是一家汽車維修公司的職工。某日,公司領導分配給劉某一項工作,可劉某認為這項工作屬于同車間的胡某的工作職責,不應由自己干。劉某與胡某因此發生口角,兩人一言不合在車間門前打了起來。在廝打中,劉某的右手被掰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中指近節指骨粉碎骨折。事后,劉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分歧
劉某認為,自己是因工作分配問題與同事發生口角打架受傷的,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雖然劉某與胡某發生口角和廝打的時間為工作時間,地點為工作場所,且爭斗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問題,但雙方所發生的廝打行為并非是為了履行工作職責,劉某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因此劉某依法不構成工傷。
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劉某與胡某發生口角和廝打行為的時間為工作時間,地點為工作場所,且爭斗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問題導致,但雙方所發生的廝打行為并非是為了履行工作職責,劉某受傷也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所致,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依法不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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