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朱某放假回100多公里外的老家休息后,為了第二天能準時上班,在提前一天回單位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被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提起訴訟。7月30日,記者獲悉,市中院對這起勞動、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朱某屬于工傷,駁回原告南通某機械公司的訴訟請求。
朱某系南通某機械科技公司的員工,平時居住于公司位于啟東項目的職工宿舍,每個月公司都會集中安排休息3-5天,他就借此回100公里外的如皋老家與家人團聚。2015年11月14日是其休息日,次日上午8點上班。為了第二天能按時上班,14日下午4時55分許,朱某從如皋老家坐客車至啟東,后繼續乘坐其同事駕駛電動自行車回職工宿舍,途中與沈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同年11月29日死亡。
2016年1月6日,公安交警部門作出朱某不負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同年8月22日,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朱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機械公司不服,向海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啟東市人社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當日雖是朱某休息日,但因兩地相距較遠、路途轉車等客觀原因,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其提前從如皋回宿舍的路線,是往返于工作地與家人居住地的必經路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為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的規定,應當認定發生交通事故在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內,啟東市人社局據此認定朱某屬于工傷并無不當,遂駁回機械公司的訴訟請求。
機械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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