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6日,XX有限公司向寮步社保分局申請工傷認定,報稱該單位員工張偉(化名),于2017年06月21日18時04分左右,在單位上班測試位工作,于19時30分向其上司提出頭痛需請假并提前下班,于當天晚上22時25分左右,妻子發現張偉(化名)在住所內死亡。
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后,寮步社保分局迅速展開調查。經查實,XX有限公司員工張偉(化名),于2017年6月21日晚上在單位車間上班時因身體不適向其上司請假后于19時33分打卡下班,當天晚上21時25分被發現在住所內呼之不應,隨后撥打120。醫院于當天晚上22時25分到達現場時確認張偉(化名)已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
認定依據及處理情況
由于張偉(化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出現身體不適,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為“突發疾病”的具體表現,雖未即時搶救,但其因身體不適請假返回住所后死亡,客觀上存在連續性和合理性,故張偉(化名)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視同為工傷。因此,XX公司應支付死亡職工張偉(化名)及其近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為發給死亡職工符合供養親屬條件的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相關法律條文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突發疾病”是指上班期間突然發生任何種類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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