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共受理工傷認定申請956起,認定(或視同)工傷950起,不予認定3起,正在辦理3起,現篩選出十起典型案例,通過評析,探索有關工傷的法律適用問題。
7.宿管員(全天在崗)外出買菜遇交通事故應認定工傷
【案情簡介】
許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商務職業學院宿管員。2018年3月8日13時55分,許某某返回學院途中,在學院大門附近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許某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
2018年6月19日,蔣某某(許某某配偶)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出工傷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向學院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學院反饋稱,許某某是宿管員,其配偶蔣某某是學院保潔員,平時夫妻均住在學院提供的宿舍里,事發時,許某某既不是上下班路上,也不是上下班時間,系私自外出,不應認定為工傷。
區人事勞動局依據蔣某某提供的迎新工作證、新生公寓入住通知單、死亡證明、家庭住址證明、未參保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材料,并對某商務職業學院院長助理席某某、保衛處處長程某某、總務處科長何某某進行了詢問,了解到:許某某系學院聘用的員工,由學院安排在學生公寓10號樓擔任宿舍管理員,學院要求宿管員全天在崗,在規定時間內開關公寓樓大門,平時許某某就住在10號公寓樓崗亭內,三餐自行解決。2018年3月8日13時55分,許某某外出買菜后返回學院途中,在學院大門附近路上被摩托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確定事發經過后,區人事勞動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許某某為工傷。
【復議訴訟】
學院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復議,市人社局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暫未提出行政訴訟。
【法律評析】
此案中,學院要求宿管員全天在崗,并未提供三餐,學院允許宿管員自行購買食材解決就餐問題,因此許某某外出買菜回崗亭做飯,是為了滿足其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是其維持生理機能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依法應當受到保護;且許某某常年都是買菜在崗亭做飯解決三餐問題,學院知曉并允許此行為,故許某某買菜回學院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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