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二中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該院認為,沖泡奶粉屬于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勞動者在其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于勞動權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日前,小劉在工作單位,拿著杯子準備沖泡奶粉,一不小心被白開水燙傷了左腿。同事們見狀,趕緊將小劉送往醫院。醫生對小劉傷口進行處理后,診斷為左下肢二度燙傷。
小劉向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區人社局受理后經調查認定小劉的情況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小劉的用人單位甲公司不服,認為:職工在上班期間除飲水之外的飲食行為導致傷害均不屬于工傷,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小劉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可以視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的情形,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決定并無不當。故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上海二中院認為,勞動者在其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于勞動權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進行的飲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圍內,可視為工作的組成部分。奶粉系沖飲性質的即食性飲品,只需花費少量的人力和時間。因此,小劉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雖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也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屬于間接的工作原因,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滿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為而受傷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應過度排斥和苛責。
同樣,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實踐中不能無限擴大“合理的生理需要”這一概念的范疇,應當結合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工作環境加以分析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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