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實際上,這一規(guī)定是將發(fā)生工傷的情形由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延伸至上下班途中,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工傷權益,對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給予職工以工傷保險待遇。然而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就“上下班途中”進一步進行明確,在司法實踐中,職工比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上班時間提前一小時或者數(shù)小時從居住地出發(fā),在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是否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因此產(chǎn)生不少爭議。
筆者對此認為,從文義解釋角度來看,“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途中。但鑒于現(xiàn)實復雜性,在具體個案處理當中,例如職工提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應結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上下班途中”的空間、時間和目的三方面因素予以評判。
一、“上下班途中”的空間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空間,指的是職工從居住地到工作地之間所經(jīng)過的合理路徑,包括兩地的最直接、最通達的路徑,也包括職工為了處理與其工作、回家以及日常生活有密切相關的事務(如到菜市場買菜、到學校接小孩)的路徑,或者因暴雨所致道路不能通行、交通異常堵塞等特殊情形而正當繞道所經(jīng)過的路徑。鑒于現(xiàn)實的復雜性,根據(jù)《規(guī)定》第六條所列舉的 “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對“居住地”和“工作地”應作廣義理解,“居住地”通常是指單位提供的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實際居住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等;“工作地”一般是指一處或者其中一處、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但還包括職工往返于多個與其工作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jīng)合理區(qū)域、本單位或者經(jīng)單位同意參與其他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地等。
二、“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指的是職工從居住地到達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達居住地的合理時間。評判“合理時間”時,需要綜合考慮工作地至居住地的距離、道路暢通情況、交通工具的種類和性能、氣候變化情況等因素。“合理時間”的“起止點”亦是關鍵因素,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起止點,也包括職工提前上班、推遲下班、加班加點的時間起止點。
三、“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指的是職工所經(jīng)過路徑是以“上下班”為目或者為了處理“上下班”有密切相關的事務。如果職工在途中去其他地方辦理與其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合理的事務,那么這個路途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即使用人單位以職工提前上班系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為由提出異議,不能成為阻礙“上下班途中”合理目的的法定事由;相反,職工提前上班實質上也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亦在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的范疇之內。
綜上,職工提前從居住地出發(fā),只要有證據(jù)證明確是為了趕到工作地上班完成工作任務而提前上班,那么在前往工作地的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符合上述“上下班途中”的空間、時間和目的三個因素,進而就應當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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