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周末期間加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作者: 來源:清遠市中院 發布時間:2020-01-22 17:11:00 瀏覽量:
【案情摘要】
高某某是清遠市清城區某家具廠的員工,2014年10月11日8時10分左右,高某某在車間操作電鋸開料時,不慎被電鋸鋸傷右手,隨后被送往清遠市人民醫院治療。2014年12月8日向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高某某屬工傷。某家具廠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某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院審判】
高某某受傷當天雖然是星期六,屬于正常的休息日,但高某某確實在車間工作。原告某家具廠如對第三人高某某在事發當天的上班情況有異議,應當提供當天的考勤記錄予以證明,但原告沒有提供證明第三人不構成工傷的證據。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審據此均駁回原告清遠市清城區某家具廠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供相應的考勤情況記錄,證明受傷職工沒有上班,即使是星期六、日,在有其他員工上班的情況下,按照舉證責任的規定,仍應采信職工或直系親屬的陳述,認定為工作時間受傷,故第三人高某某的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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