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一年以后申請工傷,是否應一律認定為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作者: 來源: 青島中院 發布時間:2020-06-03 22:27:00 瀏覽量: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一年以后申請工傷
是否應一律認定為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以案說法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但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等不屬于職工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比如,用人單位拒絕為職工申請工傷,甚至否認勞動者實際為其工作的事實,那么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等程序確認勞動關系,其因此而被耽誤的維權時間,應從職工申請工傷的1年期限中扣除。因此,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一年以后申請工傷,實踐中要區分具體情況,并不當然導致工傷認定程序的阻卻。
法官提醒
勞動者應盡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工傷,應注意收集保存證據,依法及時維權,人民法院將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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