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蔡某騎電動車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予以撤銷。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經多次釋法說理和溝通協調,用人單位向蔡某家屬一次性支付了賠償金,案件得以化解。
68歲的蔡某于2015年至某市新區某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工作,負責停車場收費管理。同年6月30日,蔡某提前下班騎電動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蔡某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
2016年6月23日,蔡某之子蔡甲、女兒蔡乙、妻子高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市人社局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某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請復議。2016年12月15日,該市政府經復議決定維持該市人社局認定工傷決定。
某公司不服行政復議結果,向該市區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該市人社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被告該市政府行政復議程序合法,判決駁回原告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再審均維持一審判決。
某公司不服,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除了訴訟請求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外,該公司還提出以下新的理由:蔡某是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且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故不應認定工傷。蔡某系違反交規橫穿馬路時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相撞發生事故,其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本案訴訟前,蔡某家屬已就涉案交通事故提起交通事故賠償之訴和工傷賠償之訴。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對三起案件分別審查和整體剖析,理清了案件的來龍去脈。
針對某公司提出的蔡某登記了個體工商戶的情況,檢察機關到蔡某居住的村委對其家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該市人社局認為,蔡某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是其作為農民的就業渠道之一,并不影響其與某公司之間再建立勞動關系,也不影響其在本案中“進城務工農民”身份的認定,不影響工傷認定。
針對某公司不服交通事故認定問題專門向公安部門進行咨詢。承辦人向交管部門了解到,事故發生時蔡某確實存在違反交通規則橫穿馬路的事實,肇事車輛雖系正常行駛,但疏于觀察。故交管部門認定雙方系同等事故責任,并無不當。
該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蔡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事實上由某市場公司聘用為停車場收費員,雖不屬于勞動關系,但應認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法院2012年11月25日作出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蔡某屬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工傷。
該市人社局的調查筆錄與路線圖可以認定蔡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蔡某系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工作紀律,而一般的違紀行為不應成為阻卻工傷認定的理由。
某公司提出其作為利害關系人應當賦予其對交警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權利,但目前法律對此并無規定。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已經判決生效,且已執行到位。工傷賠償之訴,蔡某家屬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已經凍結了某公司的銀行賬戶,但直至案件審查期間,蔡某家屬尚未領取到本案任何執行款項,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檢察機關多次組織調解,分別征詢雙方的和解方案。調解之初,某公司只愿意賠付10萬元,而蔡某家屬堅持對方要賠付50萬元以上。最后,邀請法院執行法官參與和解工作,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蔡某家屬41萬元后,及時執行結案。某公司向市檢察院撤回監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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