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工傷賠償怎么辦?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怎么辦?個體工商戶與員工是什么關系?
2019年10月17日,于某終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工傷確認行政判決書。法院審理認為于某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系,這一事實已經由兩級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駁回該餐館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用人單位沒有提出上訴,于某終于可以依據這份生效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主張自己的工傷待遇了。
案情回顧
2014年6月于某通過朋友介紹去一家餐館當廚師。該餐館是個體工商戶,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間餐館以現金形式給于某發工資,從2016年8月開始于某工資通過銀行代發。工作期間,餐館與于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給于某辦理工傷保險,但在2016年4月為他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險。
2017年5月,于某在工作時不慎被點燃的液化氣燒傷,經醫院診斷為雙側手掌、前臂深二度燒傷,面部、背部淺二度燒傷。尤其是臉上落下的疤痕,讓他在找工作時備受歧視。餐館在支付了于某受傷后五個月工資、6000元的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后就想一推了之。
都說因工受傷應該有工傷保險賠償款,自己的那一份哪兒去了?于某開始去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卻發現沒有勞動關系證明,這時他才恍然,憤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因對仲裁結果不滿,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他與餐館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間,餐館拿出了一份《協議書》,辯稱雙方明確約定為雇傭關系,這是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于某對《協議書》不認可,主張這份協議是偽造的,更何況單位還為他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為查清事實,法院依職權到保險公司調取了餐館購買意外傷害團體險的相關信息,信息顯示該餐館在2016年4月13日為于某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險。根據銀行賬戶顯示的工資發放明細以及法院從保險公司調取的保單信息,法院對餐館提供的《協議書》不予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該餐館是個體工商戶,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招用于某為其成員,并按月支付原告工資,于某在工作中受餐館的管理、支配,他的工作內容是餐館的組成部分,且用工方式連續穩定,應認定二者之間是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餐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認勞動關系判決生效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據此認定于某是餐館職工,他在餐館廚房工作時身體多處燒傷,應當認定為因公受傷。該餐館不服該工傷認定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法院依法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于是有了開頭的那一幕。
從2017年5月受傷到2019年10月討到說法,兩年多艱辛的維權歷程,讓于某和涉案餐館老板都心力交瘁。我們提醒勞動者,注重自身權益保護,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存勞動關系證明;提醒用人單位,切不可心存僥幸,應及時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
相關鏈接
1、《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外延伸
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可否同時主張賠償?
在看完上述案例后,你是否還存有疑問,于某已經獲得了保險理賠能否再申請工傷保險?最高院早在2017年就公報了一起典型案例,裁判: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法律及司法解釋并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因此職工在獲得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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