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發病致腦死亡 工傷認定起波折
心肺死亡時間超48小時 吉水縣人社局認定非工傷 法院:撤銷人社部門決定書
吉水縣一機關干部在家加夜班趕材料,不料突發疾病,送醫后被確診腦死亡。雖經全力搶救,無奈回天乏術。
工傷認定時,人社部門以腦死亡不能認定為實質上死亡,且其突發疾病至搶救無效死亡超過48小時,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腦死亡能否作為死亡的認定標準也成為庭審爭議焦點。日前,吉水縣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而吉水縣人社局對這一工傷認定也有了新的決定。
事件回顧:在家加夜班發病致腦死亡
彭五(化名)系吉水縣一名普通的機關干部。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來,彭五一邊投身防疫工作,一邊開展日常工作。有時候白天防疫,晚上回單位加班。
2月19日,因一份材料須在次日下午下班前完成,晚上,彭五在家中加班起草。次日零時許,見彭五還在電腦前趕寫材料,妻子催促他早點休息,他笑著說:“沒事,習慣了,得趕快把工作完成。”
在妻子反復催促下,他放下手中的工作去衛生間,突然暈倒在地。隨后,家屬緊急將彭五送往吉水縣人民醫院搶救,顱腦、胸部CT顯示:腦干出血、肺部感染。做完檢查后,彭五又被緊急轉入吉安市中心人民醫院(南昌大學附屬吉安醫院)搶救。
2月21日,經南大二附院專家會診,患者腦干出血,無自主呼吸,各種反射消失,根據病情推斷,臨床考慮腦死亡,無治療價值。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確診腦死亡時間為21日15時。
彭五從突發疾病至確認腦死亡時間為39小時。
由于家屬不愿意放棄治療,患者繼續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和藥物進行治療。但彭五的病情不斷惡化,無好轉跡象。
3月6日,家屬經過考慮,辦理了出院,并簽署拒絕繼續住院同意書。出院診斷為:腦干出血、腦死亡、肺部感染、高血壓病。3月7日,彭五在家中停止了呼吸。
縣人社局:認定不屬工傷引發行政訴訟
3月20日,彭五所在單位向吉水縣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彭五突發疾病死亡屬工傷。吉水縣人社局3月27日予以受理,后派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相關調查核實工作。
吉水縣人社局了解到,彭五從發病至死亡時間間隔15天,其間,醫院未宣布彭五臨床死亡,只認為其在醫院出現腦死亡。因此,人社局認為,目前我國除醫療機構出具臨床死亡證明外,尚無立法確定其他死亡標準的情況,即使醫院認定彭五出現腦死亡,也不能認定其實質上死亡,其突發疾病至搶救無效死亡已超過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人社部《關于轉發吉林市工傷認定案例的函》(人社工險便函【2016】02號)中工傷認定精神,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彭五家屬對吉水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亡)”的決定不服,4月16日,于是向吉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彭五家屬在起訴書中稱:鑒于腦死亡對生命終結具有不可逆轉性,持續救治只能延緩心肺死亡時間,在死亡標準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故腦死亡應當屬于“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完全錯誤,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
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5月20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爭議焦點:腦死亡時間能否作為認定依據?
庭審中,48小時之內的腦死亡能否作為認定工傷或視為工傷的依據成為爭議焦點。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求,在提交的證據中,還附了兩份類似案件的判決書。一份是吉水縣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份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死者某甲在48小時之內腦死亡,被告不予認定為視同工傷,訴至法院后,法院以被告行政確認明顯不當,撤銷了被告不予認定的決定,并且該判決系經吉水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另一份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也認可了48小時之內腦死亡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被告吉水縣人社局辯稱:彭五腦死亡雖然發生在突發疾病后的48小時之內,但腦死亡并非臨床醫學死亡。截至目前,在無明確規定腦死亡可以作為死亡認定標準的情況下,只能以醫院宣布臨床醫學死亡為死亡認定標準,因此彭五因病死亡不屬于“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答辯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以及參照人社部《關于轉發吉林市工傷認定的函》之精神,經依法開展相關調查核實工作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記者注意到,在腦死亡能否作為死亡認定標準這一問題上,各地的判決不一。
江蘇省高院5月27日作出的一份判決書顯示:裴某某2016年8月7日5時30分左右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診斷為腦出血、腦疝、高血壓病。8月8日,東臺市人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證實裴某某已經腦死亡,靠呼吸機維持生命,后裴某某于8月18日死亡。江蘇省高院再審此案時認為,原國家計委、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人口醫學死亡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因目前我國尚沒有以腦死亡作為認定居民死亡標準的立法,故醫療衛生機構是根據患者的腦死亡時間還是根據患者心肺功能停止時間或綜合評判確認患者的死亡時間,應由醫療衛生機構依據相關的技術標準、認定要求和認定程序確定。據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確認職工死亡時間并無不當。
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5月27日,吉水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法律意義上的死亡概念,我國并未出臺相關認定標準。腦死亡和心肺死亡哪個屬于死亡標準,在醫學上也一直存有爭議,未形成統一意見。在國際上有些國家已立法確定腦死亡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死亡。法律確定腦死亡有利于維護患者的尊嚴,節約國家醫療資源,及時進行器官移植以挽救其他患者的生命。
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保護勞動者權益、分散工傷風險”的立法本意來看,針對本案彭五搶救時間的認定,應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彭五病發后39小時確診腦死亡,腦干損傷不可逆轉,專家認為其存活的可能性為零,由于其家屬出于親情不愿意放棄治療,才致使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對于彭五出現的這種特殊狀態,應認定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被告不予認定彭五死亡視同工傷系認定明顯不當,應予撤銷。
據此,法院審判委員會依據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經討論決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吉水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限被告吉水縣人社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對彭五死亡事件重新作出工傷行政確認。
9月8日,記者從吉水縣人社局了解到,該局已經重新作出了工傷認定:彭五屬于工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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