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呂某系丹徒區某外資企業參保職工,2017年5月9日下午17點30分呂某下班后前往回家方向相反的朋友家吃飯,19點30分從朋友家出來回家,19時50分許,呂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與因道路施工阻攔通行橫停在路面的裝載機發生碰撞事故,致使呂某當場死亡。
爭議焦點
由于用人單位與職工呂某對勞動關系、死亡情況無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呂某發生事故死亡是否屬于合理的下班時間。
處理結果
丹徒區人社局收到呂某家屬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受理了其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后作出了《不予認定決定書》認為:呂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認定呂某不屬于工傷。
呂某家屬不服,向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呂某去朋友家吃飯是正常生理需要,從吃飯開始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間隔也符合生活常理,且呂某吃完飯之后就直接回家,并沒有辦理私人事務,其下班回家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呂某事發當天17點30分因下班而離開了工作單位后,到與其回家相反方向的朋友家辦理私人事務(吃晚飯),19點30分才出來回家,在回家途中的19時50分許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作出呂某受到事故傷害的時間不屬于合理的下班時間的事實認定并無不當,故駁回了呂某訴訟請求。
呂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李某上訴,維持原判。呂某家屬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向省高院提起再審,省高院駁回了呂某再審申請。
啟示與思考
對“上下班途中”判斷,之所以確立“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是因為“上下班目的”這一主觀因素應成為判斷事故工傷性質的核心,呂某在回家路線上明顯做出了兩個行為,一個是去朋友家吃飯,另一個是又沿著回家路線回家的行為,第一個行為是下班行為,呂某去朋友家聊天吃飯,表明其已轉入處理私人事務,其下班行為已經結束,第二個行為是回家行為。因此呂某發生交通事故時間不在合理時間范疇內,故人社局作出的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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