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熟悉崗位時受傷,是否算工傷?
作者: 來源:人社部 發布時間:2021-11-18 10:12:00 瀏覽量:
案情
王某為某公司剛入職的員工,公司的車間主任安排其暫時先做打掃衛生的工作,次日跟隨師傅張某學習回收酒精相關工作。休息時,王某看見師傅張某在工作臺備料,想提前熟悉情況,即跟隨張某到工作臺旁觀看張某操作。由于設備故障,回收酒精崗位發生酒精溢料事故,隨時有爆炸可能,現場人員均從工作現場窗戶跳出。王某在跳落地面時雙足摔傷,經醫院診斷為雙側跟骨骨折。
之后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公司認為王某受傷時從事的工作與領導指派的任務無關,不能算工傷。
那么王某這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例如職工所在的車間,而不是指職工本人具體的工作崗位。
本案中,王某提前跟隨師父進行學習是按照管理人員即車間主任的安排進行的,并不是擅自離崗換崗,不屬于“串崗”,應為正常工作變動;其次,即使認定王某上班期間“串崗”行為成立,王某僅是違反了相關企業管理制度,并不能改變王某仍在工作場所內工作的事實,不能因此影響工傷認定。
所以王某這種情況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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