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期間,有些單位會選擇居家辦公,工作時間也可能和往常的固定時間不同,這些變化在特殊情況下會帶來一些法律方面的后果。
近日,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員工在出租屋辦公時不幸猝死,到底算不算工傷?家屬和人社部門各執己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案情。
2019年8月7日,張某與鵬宇公司簽定兩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張某在鵬宇公司財務崗位工作。2020年春節放假,正值疫情防控期間,鵬宇公司需要財務和營銷配合工作,張某按公司要求于1月30日從上蔡縣家中回到駐馬店市區。當日16時左右,張某到鵬宇城項目售樓部為客戶辦理補款業務后返回出租屋。18時19分,張某在出租屋內用微信向公司出納劉某發送了當日收款財務報表。雙方工作交流到20時32分。
20時48分,母親劉某真與張某微信聯系,3分鐘后,劉某真突然聯系不上兒子。劉某真覺得很異常,趕緊撥打了報警電話。民警到達現場時,消防人員已將張某出租屋房門破開,發現張某在房內已經沒有生命體征。后經鑒定,死亡原因為猝死。
事發后,劉某真向驛城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人社部門受理后,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認為張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不予認定工傷。劉某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系鵬宇公司職工,春節期間按公司要求到單位上班,因疫情原因在出租屋內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條件。驛城區人社局的決定應予撤銷。
驛城區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認定上。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工傷認定程序中的“工作時間”并非絕對意義上的正常上班時間。2020年的春節正是全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關鍵時期,張某按照公司“隨時待命、隨叫隨到”的工作安排,回到駐馬店。值守待命期間,張某存在隨時提供勞務的可能性,猝死前一個小時,他仍在和同事商討工作,該時間基于用人單位的利益產生和存在,并處于用人單位的指揮下,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這樣的特殊時期,張某在出租屋從事單位安排的任務,出租屋就是他的工作崗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人社局不予認定的決定適用行政法規錯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省人大代表侯靈敏表示,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形勢下,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本案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例。
首先,疫情防控期間職工的工作時間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從寬掌握,不應拘泥于傳統意義上的正常上下班時間,應該按照勞動者是否處于用人單位監督、指揮下并受到約束的時間予以認定。其次,職工因疫情防控政策、工作需要和工作條件等特殊原因,其部分工作在家中完成,居家辦公地點可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本案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體現了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和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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