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未被診斷為職業病的,無法認定為工傷
作者: 來源:上海市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1-07-05 12:41:00 瀏覽量:
辛某系某公司職工,2019年3月7日因雙耳失去聽力就醫治療,經眼耳喉鼻科醫院診斷為:雙耳極重度聾。同年5月10日,辛某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辛某在工作期間未曾收到事故傷害,辛某2019年4月13日至區中心醫院職業病門診就診的記錄中記載“患者及單位來人提供職業說明未能證實有噪聲接觸史,目前無證據支持職業性噪聲聾,建議五官科就診”,由此表明辛某的雙耳聾非職業病。2019年6月19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本案中,辛某的雙耳聾既不是事故造成的傷害,又未依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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