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夜班時打瞌睡,意外被砸成骨折,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網易新聞 發布時間:2022-01-25 09:36:00 瀏覽量:
由于工作的需要,不少人是需要上夜班的。若夜班工作者趁著工作休息的間隙打瞌睡,卻意外受傷,那么該勞動者能否申請工傷賠償呢?
郭康(本文人名均為化名)是一家造紙廠的員工,該廠采用的是三班倒的工作方式。這天,正趕上郭康值夜班,凌晨5時45分左右,郭康手頭上的工作也已完成,于是他便坐在車間門邊打瞌睡等待換班。誰知,貨架上的紙輥突然下滑,正砸向郭康。郭康躲閃不及,被砸到腳踝,造成了右腳腳踝骨折的事故。事后,該造紙廠向當地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保局認為郭康的情況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不能認定為工傷,郭康就拿不到工傷賠償,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勞保局辯稱,郭康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但是當時其正在打瞌睡,并沒有工作,因此不是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傷,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條件。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郭康在值班過程中受傷,其因生理原因打瞌睡雖違反勞動紀律,但不是排除因工作而受傷的法律依據。另外,該造紙廠存在不安全隱患是郭康受傷的根本原因,車間內紙輥下滑墜落是郭康受傷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支持郭康的訴訟請求,認為郭康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的規定,應被認定為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救治權和經濟補償權,促進工傷預防與職業康復,同時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目前,工傷賠償的案件中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使工傷內涵的界定變得較為復雜,因此相關單位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更應貫徹落實該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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