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在還未到達規定的工作地點時,就已經進入了工作狀態,那么,如果此時在家突發疾病去世是否算工傷呢?近日,許昌市中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
孫老師是許昌市某學校的事業編工作人員。去年夏天,臨近期末考試,學校安排孫老師7月10日、11日每天6:00至6:30到印刷廠領取試卷和條形碼,考試結束后再負責將答題卡送到掃描點。第一天任務完成后,孫老師就近到其家中居住休息。到了第二天早上5:30,孫老師通過電話溝通、安排學校大門鎖問題及其他后勤事務,履行日常工作職責,后開始著手準備去印刷廠。然而馬上就到6:30了,在印刷廠負責分發試卷的劉老師發現,一向守時負責的孫老師卻沒有按時領取試卷,手機也無人接聽。通過與其親屬聯系才得知,孫老師在早上6:05在家突發疾病,快7:00時去世了。
孫老師去世后,其家人向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孫老師死亡時并未在工作崗位而是在家中,也未在工作時間或者上下班時間內而是在未出家門之時,故不予認定工傷。因不服該認定,孫老師家人將人社局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孫老師外出領取試卷和條形碼期間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密切聯系,不可分割,工作時間有一定的延續性,工作地點有一定的延展性,其突發疾病死亡時間在本單位委派工作指定的時間之內,死亡地點在完成工作任務密切相關的合理場所,且目的是為完成單位委派的特定工作任務,故可以認定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被告作出的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許昌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二審承辦法官表示:“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并非是一個一成不變的時間和地點。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死亡與工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如該案中孫老師五點多已通過電話溝通工作并做去印刷廠的準備事項,應該認為視同工傷,這樣理解更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立法目的,有利于解決職工的后顧之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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