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師傅是無錫一機械公司的操作工。2021年7月12日22時許,他在工作時不慎從操作平臺摔落至地面(高度差約1.12米),一起工作的同事未見到摔落過程,只看到他仰面躺在地上。同事詢問其是否需要向上級匯報并至醫院檢查,他回復無問題后繼續工作。工作休息期間,他和同事將摔倒事宜向領班報告,領班和主管向其詢問情況,他回復感覺無大礙。
7月13日3時許(未到下班時間),杜師傅向領班反映腿疼,請假提前下班。7月13日19時30分至7月14日7時30分,他正常上班。7月14日,他至醫院就診,主訴右膝關節外傷后疼痛活動受限2天。7月15日,杜師傅被診斷為右膝腓骨小頭骨折。2021年8月19日,他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無錫人社相關人士稱,此事的爭議焦點是:杜師傅摔倒后未第一時間就醫,傷情是否為工作時間從操作平臺摔落地面所致?最終,負責工傷認定的相關部門給出了結論,認為杜師傅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部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相關案件中,杜師傅因工作原因發生摔傷事故,事實清楚。杜師傅雖未在受傷后立即就醫治療,但自7月12日22時許摔倒至7月14日到醫院就診,間隔時間并不長。另經向醫療機構詢問,“腓骨小頭骨折”如果不是粉碎移位很嚴重,可以從事一般日;顒,這與杜師傅當時感覺身體無大礙,未提出立即中斷工作到醫院就診的情形可以相對照。加之,杜師傅就醫診斷的受傷部位與其所述摔傷事故一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在杜師傅因工作原因發生摔倒事故事實清楚,摔倒與診斷結論之間的聯系邏輯清晰的情形下,公司僅憑同事未目睹其摔倒過程、其在摔倒當時未確認受傷、未提出就醫需求及摔倒后仍繼續工作、第二天繼續上班等依據否認杜師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導致摔倒受傷,無法得到支持。
相關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因事故傷害情形不同,個體的感受和身體表現存在不同特征。結合杜師傅的案件,可以說,職工發生摔倒事故,公司在獲曉情況后及時咨詢是否需要就醫,體現了一定的人文關懷。但是,后續在對醫學的認識和法律的理解上未能得到“加分”。
如果把這個案例放大,從用人單位角度,應更加重視安全生產、持續加強工傷預防無疑是消除事故隱患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現事故,并且與職工的認識出現差異時,還需要有暢通、有效的內部管道進行溝通協商,最大限度和諧勞動關系。這些工作,功夫在平時,做好了,一定會為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增添正向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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