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班搭便車受傷,人社部門:算工傷女子剛下班就遇到鄰居,搭乘對方的摩托車一起回去,沒想到途中發生車禍,女子受傷,鄰居負全責。這種情況下算工傷嗎?6月29日上午,江蘇省如東縣人社局作出認定:傷者受傷屬工傷,其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2022年1月17日,耿某進入如東某棉織廠做檔車工。進廠后,廠里與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但沒幫她繳納工傷保險。5月6日下班后,她剛出廠門就看見鄰居胡某開摩托車經過,便搭車回家。誰知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她左手骨折,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全責。
出院后,耿某找到廠長要求享受工傷待遇,遭到拒絕。幾番討要不成,3天后,她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工傷科調查取證后得出結論:耿某受傷應該屬于工傷,廠方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條款規定,測算并支付其工傷待遇。
記者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員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該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耿某的受傷地點屬于上下班途中。
交警部門沒有認定耿某要負責任,她下班后,搭便車回家屬于人之常情,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沒有過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耿某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仍然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因此,胡某對乘車人耿某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但這并不能排除耿某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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