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騎車去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受傷。職工自己認為因工在前,才導致后來受傷,如果在家好好的,不去上班,就不會有事。因此,應該認定為工傷。日前,江蘇省如東縣人社部門對此作出認定,認為此種情形不能算作工傷。
據了解,湯某是如東縣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職工。6 月 11 日,她騎電動車上班,途中不慎被一大塊碎石絆倒,導致腰部受傷。她認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摔傷,如果不去上班,就不可能發生這種事情,自己也就不會吃這么多的苦。從人性化的角度來講,她這次受傷理應認定為工傷,便向縣人社局提交申請。
如東縣人社局對案情進行核實,了解到她受傷情況確實,且行走路線為上班必經之路,事故發生地距公司不到 900 米。盡管她是在上班途中受傷,但因事故系個人責任引發,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加之本人又提供不出事故認定證明,所以不能從人性化角度來處理此事,只能照規辦理。7 月 4 日上午,該局下發《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如東縣人社局工作人員吳曉剛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申請認定工傷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且《認定書》中受傷職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這樣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與此同時,2014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 " 上下班途中 " 四種認定情形: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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