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方莉向本報反映說,為趕生產進度,在連續多日日最高氣溫達38℃的情況下,公司仍要求她和其他同事照常露天作業。她因此中暑后,曾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但被拒絕。由于公司沒有為她繳納工傷保險,為規避相關責任,公司辯稱,她和別人在同樣環境里工作,只有她一人中暑,表明致病原因在于她自身,該情形不屬于構成工傷。方莉想知道:公司的說法對嗎?
法律分析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首先,公司的做法屬于違法。
《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本案中,公司在日最高氣溫達38℃時,仍要求員工照常露天作業,明顯與之相違。
其次,方莉的情形構成工傷。
一方面,工傷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于工作場合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傷亡的突發性傷害事故以及所患職業病。就什么是職業病,《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界定的概念為:“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因高溫引發的中暑,當屬“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另一方面,原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職業病目錄》中,已明確將“中暑”納入了“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范疇。
再一方面,《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五條第(四)項也指出:“在高溫、高濕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顏東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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