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單位領導指派,外出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生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 來源:沈陽人力資源協會 發布時間:2022-09-05 16:20:00 瀏覽量:
案情介紹
龍某系某公司職工,2022年6月25日,龍某受單位陳副總經理指派,到陳副總經理老家某鄉鎮幫助親戚建房,中午10時左右,龍某在建房時因事故遭電擊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龍某所在公司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各方觀點
龍某受公司領導指派外出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生事故死亡,是否應該認定為因工死亡?
用人單位認為,龍某是受單位領導指派幫助領導親戚建房,雖然龍某從事的工作內容與其本職工作關聯性較小,工作地點也不在單位的日常經營場所內,但龍某仍然是在履行單位分配的工作職責,是職務行為,受到的傷害系工作原因導致。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龍某所在單位為一家大型生產企業,龍某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單位從事維修工作,內部分工明確。雖然龍某是受單位領導指派,但龍某從事的建房工作與本單位從事的工作毫無關系。因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用人單位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律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雖然龍某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幫助領導親戚建房是受單位領導指派,但龍某幫忙建房畢竟與單位的本職工作毫無關系,受到傷害死亡不是因為工作原因所致。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正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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