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身體不適請假回家辦公猝死
人社局以在家為由不予認定工傷
法院:應視同工傷
黃某系某單位員工。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午,黃某在工作時感覺不舒服,與領導和同事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以在家里繼續完成,遂于 16 時 20 分左右請假回家。20 時 40 分,黃某在家感覺喘不上氣,被送往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
病發時人靠在椅背上,手上抓著一份工作材料,監控顯示黃某請假后離開單位手上拿著紙質材料。人社局認為黃某病發時并非在工作崗位上,而是在家中,且發病后未直接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不應視同工傷,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黃某家屬不服,遂訴至鼓樓法院。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理解 "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繼續工作因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
" 工作崗位 " 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將 " 工作崗位 " 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應當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 "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黃某在家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福州中院審理認為,通常理解,"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應當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但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 "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的延伸。
黃某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加班工作,突發疾病在 48 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其權利亦應當受到保護。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職工要更加愛惜自身身體健康,須重視勞逸結合和體檢情況,在身體不舒服時應盡快前往醫院就醫,避免因為發病后回家休息而導致工傷難以認定問題。
同時須注意職工突發疾病時應是處于工作狀態,若是在家中處理其他事項,則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勞動者及其家屬要有證據意識,保留居家辦公期間的各種郵件、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一旦引起糾紛,某一項細微但關鍵的證據可能成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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