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某系某食品加工公司員工。2017年該公司組織部分員工到某地進行戶外燒烤活動。當日中午,嚴某自行到燒烤活動地附近的水庫游泳時溺亡,嚴某家屬認為嚴某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于是向當?shù)厝松绮块T申請工傷認定。
當?shù)厝松绮块T開展了調(diào)查,并提取各種證據(jù)。其中,該公司組織活動的相關(guān)微信聯(lián)絡信息顯示,當日組織的戶外活動主題是燒烤,并非游泳;燒烤場所離水庫有一定距離,水庫周邊設有多塊標明“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人社部門依據(jù)上述證據(jù),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人社部門認為,嚴某下水游泳溺亡,與工作無關(guān),且游泳不屬于公司組織的活動內(nèi)容,故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嚴某家屬不服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認為,嚴某不應認定為工傷,于是維持了人社部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jié)論。
那么,嚴某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能否視為因工外出途中?嚴某下水游泳,是否可視為工作事項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可視為因工外出期間。嚴某當日參加的戶外燒烤活動屬該食品加工公司組織的單位活動,該活動雖非日常工作事項,但對于單位組織的合法并有益于員工身心健康的活動,亦可視為與工作相關(guān)的事項,故可視為嚴某當日處于因工外出途中。
對于嚴某游泳是否屬于單位組織活動范圍,根據(jù)案發(fā)后提取的證據(jù)可知,嚴某下水游泳已超過單位活動范圍,因此不能視為工作事項的延伸。
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為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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